香港文汇报广西网4月20日讯 (韦路华)日前,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由美容美发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据悉,该案是河池市第一起美容美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10月14日,龙岩乡安山村女青年韦某在东兴镇某发型设计室做了拉直头发、护肤等美容美发项目,做完后就感觉不适。美容店老板覃某说是正常反应。
数日后,韦某头部皮肤奇痒难忍,出现头发枯黄、大面积脱落现象。为此,韦某找到店老板覃某理论,覃某表示想办法找钱给韦某治疗。
但数月后,韦某依然得不到覃某的答复和赔偿,一气之下以人身受到损害将覃某告到法院,请求予以裁决。
在法院的庭审中,被告覃某认为该案应该是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原告没有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头发脱落是否与被告行为无必然联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据了解,目前美容损害的医学鉴定由于涉及的内容较新、较特殊,对于损害程度或伤残等级的评定,尚无统一的评定标准,因此当前所设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此类鉴定。
由于缺少专门机构对因美容引起的医疗损害进行科学鉴定,致使该案法官难以认定事实,不得不延期进行审理。##
